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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森林植物检疫的有关程序和手续

发布时间:2017-05-05 来源:锡盟林业局

办理森林植物检疫的有关程序和手续

一、产地检疫的办理

(一)服务对象和内容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县级以上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二)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办理木材产地检疫提交);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提交);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复印件(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提交);

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联系电话。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报检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县级以上森检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受理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当天发出《森林植物检疫受理通知书》或《森林植物检疫不受理通知书》,并根据需要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请产地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执行,具体参见岑溪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岑价证第0832号)。

二、调运检疫的办理

(一)服务对象和内容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需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证书第二联随货同行,以备检查。

   (二)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⒉县级森检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

⒊各城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需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如产品来源为本城区的按照产地检疫程序办理。属二次调运的需提供原调出地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⒋违章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被木材检查站查处的,需提供木材检查站查处证明及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必要时需经专、兼职森检员对森林植物其产品抽样检疫合格;

⒌运输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过境时因车船故障需换签新证的,需凭原调出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故障证明前来办理。故障证明由事故所在地的林业主管单位出具;

⒍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凭原调出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换签新证(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除外);

⒎往自治区外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之一外,还应提交对方省级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按《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程序办理);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办人提供有效身份证证件、联系电话、货物票据(销售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经营者工商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调入单位详细地址等。

   (三)办理程序

申办人提交材料报检

受理 

当天发出《森林植物检疫受理通知书》或《森林植物检疫不受理通知书》,并根据需要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请产地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对持有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第二联)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产地检疫程序办理,森检机构在受理报检之日起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如发现材料不全的,当天发出《森林植物检疫不受理通知书》。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执行,具体参见岑溪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岑价证第0832号)。

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凭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第二联),进行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可在30天之内在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补检按调运检疫需提交的材料第4条程序办理,并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

因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三、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一)服务对象和内容

从区外调入本市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调入前到市森防检疫站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二)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的申请报告;

调入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调运珍稀保护品种的,需提交与保护级别相对应的保护部门的调运意见书;

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联系电话。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市森防检疫站在受理检疫要求之日起5天内,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要求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并要求调入单位或个人调入后接受复检。

市森防检疫站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如发现材料不全的,当天发出《森林植物检疫不受理通知书》。

 (四)复检

市森防检疫站对从广西区外调入本市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要进行复检。确认复检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市森防检疫站应将检疫和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并对所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进行除害处理,再复检合格后予以放行,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要就地进行销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执行。复检时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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